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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运动训练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6-08-17 16: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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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运动训练管理办法      

为切实提高我校运动训练水平和运动竞赛成绩,提高教练员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运动训练管理的科学化、透明化,特制订体育学院运动训练管理办法。

一、确定训练项目的原则

(一)政府行为组织原则

训练项目和代表队的确定,以政府或教育、体育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政府行政部门部主办的竞赛为主,以所发文件为依据。

(三)精简节约原则

以易突破项目为主,尽量节约有限的训练经费。

(四)条件合适原则

   开展运动竞赛的项目,应具有安全、充足的场地和器材,有技战术水平高、训练竞赛经验丰富的教练。

(五)传统优先原则

有参赛经验,并取得过成绩或者有希望取得成绩的项目优先支持。

(六)适时增减原则

   对已批准参赛的项目,经过三年的训练和比赛,未取得理想成绩,应停止训练和比赛。对新兴、时尚、深受大学生喜爱的项目,经申请和考核可组织训练和比赛,若成绩良好,可作为我校优势项目常年开展训练和比赛工作。

二、组织运动训练的要求

(一)申请训练项目

教练员应根据本年度省高校体育竞赛计划和我校运动训练实际水平,在有把握获得名次的前提下,提出本年度竞赛项目训练申请,交给群体竞赛教研室主任。经学校主管领导和体育学院院长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状况最终确定训练项目。

(二)制定训练计划

科学、合理的训练计划是安全、有效地组织训练活动的基本前提,也是提高训练质量的基本保障。学院批准参赛项目的教练员,必须在确定比赛项目后一周内写出训练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队员选拔、训练目标、阶段安排、训练内容以及相应训练时间、训练地点等。训练计划完成后交给群体竞赛教研室主任,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开始训练。

(三)运动训练的时间与人数

1、时间要求:每次早操训练不少于30分钟,下午训练不得少于90分钟。平时训练每周三次,赛前一月为集中训练,每周训练5次。

2、人数要求: 教练员必须管理好自己的参训队员,保证训练任务安全、如期完成。平时训练人数不得少于全体队员的分之,少于分之者不计工作量。

三、外出参赛的要求

为展现我校运动训练水平,提高学校声誉,进一步提高运动竞赛效益,田径等可测试类比赛以上一年度获奖名次为标准进行测试和选拔,成绩达到获奖水平,方可报名参赛。

四、运动训练工作量的认定

课外训练是体育专业的一项特殊的课外辅导、提高活动,也是一项十分辛苦的工作。为了全面、如实体现每位教练员所付出的努力,便于统计和管理,运动训练的工作量登记要求每周进行上报。时间是在下周末前,向群体竞赛教研室主任上报上一周训练工作量,过期不再受理。群体竞赛教研室主任每周将上报工作量汇总存档,年终作为训练工作量核定的依据。

运动训练的工作量计算办法按新出台的办法执行。

五、运动训练工作的检查、考核与奖惩

(一)检查与考核

运动训练的检查、考核工作,由群体竞赛教研室主任、学院领导进行随机抽查,检查训练出勤和训练计划执行情况。

(二)奖励与惩罚

根据体育学院运动竞赛奖励的有关规定,在年终对取得突出竞赛成绩的教练进行奖励,并作为年终考核优秀人选的优先推荐人员。对训练工作责任心不强,训练存在随意性,未在训练计划规定的时间、地点训练,产生安全事故或在师生中产生不良影响的教练,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训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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