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体质健康测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教体艺〔2014〕5号)(以下简称《标准》)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落实学生体育三个办法有关工作安排通知》(教体艺厅函〔2015〕 32号)、《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2020年10月)、《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运动习惯,提高身心健康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体质健康测试是国家对大学生体质健康的基本要求,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也是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第三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环节,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是学生评优评先和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体质健康测试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学生处、体育学院、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 一 )教务处
1.统筹负责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2.提供当学年应参测的学生名单及其学籍信息资料;
3.组织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与学生学籍管理相关的管理规定等的修订,并组织实施。
(二)二级学院
1.负责做好学生参测的动员、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纪律教育工作,组织学生按时到场参加体测;
2.负责组织测试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单项测试成绩缺项者、申请缓测者按要求参加补测。
3.负责指导学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营造体育锻炼氛围,用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引导学生养成锻炼的良好习惯。
(三)体育学院
1.负责测试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负责测试数据的登记、采集、汇总及上报工作;
3.负责测试仪器、设备、场地器材的准备与校准工作;
4.负责制定具体测试实施方案和编排测试的时间、地点等;
5.负责核准免测和缓测学生申请,汇总评定学生每学年《标准》等级;
6.负责向国家、陕西省体质健康测试平台进行测试数据的上报;
7.深化公共体育课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将公共体育课与课外锻炼等方式有机结合,切实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
(四)学生处
负责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纳入学生评优评奖的认定工作;协同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和引导学生进行体
育锻炼。
(五)后勤保障处
负责做好测试时的医疗保障工作,包括在测试或补测场所设立急救医疗点,选派医护人员做好现场医疗救治等保障工作。
第三章 测试管理
第六条 测试时间。学校每年组织春季学期、秋季学期两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每个学生每学年测试一次。春季学期主要针对下半年有实习、见习、研习、支教及国际交流等活动的大三和大四学生进行测试,每年4-6月进行;秋季学期主要针对当年其他在校学生的常规测试工作,每年9-11月进行。测试成绩不合格的,予以安排补测。
第七条 测试项目。根据《标准》要求,包括身高、体重、肺活量、立定跳远、坐位体前屈、一分钟仰卧起坐(女)、50米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引体向上(男)等项目。测试项目根据教育部要求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条 测试方式。采用教育部认证的电子设备与人工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试。
第九条 补测、缓测及免测
(一)补测。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测试成绩有缺项学生,补测后仍缺项,总评成绩根据有成绩的项目进行评定。
(二)缓测。学生因暂时性伤病未愈、公假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测试的,学校另行安排时间测试,学生需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缓测手续。缓测学生同补测一同进行。
(三)免测。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二级以上医院或学校附属医院出具的相关医疗证明,体质测试中心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见附件1), 存入学生档案。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每个二级学院申请免测的学生不能超过5%。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数据上报
第十条 成绩评定
(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登记卡》(见附件2)。根据《标准》要求,成绩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二)根据《标准》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三)学生毕业时的成绩,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即毕业成绩=(前三次成绩之和÷3)×50%+第四次成绩×50%。次数不满四次的,不计算毕业成绩。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成绩为两次成绩的平均分。
第十一条 数据上报。每年测试的原始数据和统计资料由体育学院体质测试中心妥善保存,并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测试数据上传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二条 按照《标准》要求,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本学年度的评优与评奖。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
第十三条 对体质测试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本项成绩按无效,且不能参加当年补测,其违规行为按学校违纪作弊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当学年度各种荣誉称号、各类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测试时间内,凭身份证和结业证到教务处登记并领取《咸阳师范学院结业生返校体质测试成绩登记表》(见附件3),返校参加补测。
第十五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优良率纳入二级学院的绩效考核 。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为保障《标准》的实施,根据《咸阳师范学院教学工作量计核暂行办法》,教务处按8课时/60人核算工作量,学校年终统一划拨经费至体育学院,由体育学院按照参与人员实际工作量进行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