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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师范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办法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3-10-08 16: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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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师范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

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体育学院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能适应社会需求、符合学院的办学定位,保障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 号)、《咸阳师范学院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咸师院教字〔202113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培养目标达成度是高等教育衡量人才培养质量高低的重要环节。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是指学生毕业后 5 年左右在社会与专业领域取得的成就是否达成培养目标的预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学院所有师范类本科专业。

第四条 各专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专业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对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要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院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简称《国标》)以及其他与专业办学相关的重要文件精神为基本依据。国家开展认证的专业,要以“认证标准”为基本标准。

第六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主要内容是被评专业设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即该专业学生毕业后 5 年左右在社会和专业领域的发展预期。

第七条 各专业在设定人才培养目标时,需科学阐释目标内涵并将其分解为可实施、可观测的评价指标。以此作为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参照。

第三章 评价对象、实施主体及参与方

第八条 评价对象为被评价专业毕业 5 年左右的学生达到的培养目标情况。

第九条 评价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两级。其中:

1.专业自评。专业教研室负责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进行自我评价。需邀请利益相关方参加。

2.学院评价。学院授权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牵头,会同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对学院各专业评价的周期、方法、信度与效度、结果与应用进行审核检查。

第十条 相关参与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利益相关方包括:被评专业的学生及毕业生、教师、教学督导、教学管理人员,用人单位代表、实习单位代表,被评价专业的高校同行专家,服务领域行业专家等。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十一条 评价周期

1.学院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达成度的评价周期为每 4 年一轮。

2.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至少每 2 年开展一次小周期的自我评价、每 4 年开展一次大周期评价。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要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等办法,全方位、全覆盖地开展调研。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生调研、用人单位调研、第三方评价。

第十三条 毕业生调研

1.毕业生是调研的主要对象,对毕业生的调研要尽可能做到全覆盖,且有效参与率原则上不低于 60%

2.对毕业生的调研内容为能反映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的相关项。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行业、所聘岗位、岗位角色、职业发展、工作业绩、薪资水平以及自身满意度评价等。

3.对毕业生的调研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运用问卷调查、专题座谈、专项访谈、返校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调研

1.用人单位是调研的重要对象,选择拟调研的用人单位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包括接收了被调研专业毕业生的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

2.对用人单位的调研内容主要包括:被评专业毕业生的职业道德、政治素养、业务水平、综合素质与能力、职场竞争力、人才需求建议等。

3.对用人单位的调研可以采用问卷调查、专题座谈、专项访谈、邀请来校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基本流程

1.各专业明确本专业毕业生入职 5 年左右预期具备并能实现的发展目标,合理诠释目标内涵并分解为可实施、可观测的评价指标。

2.针对不同的调研对象,明确需调研的内容,参照第 1314 条有关内容,设计调研提纲、问卷等。

3.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开展调研。

4.对来自不同方面的调研结果逐一进行分析。

5.采取合议机制对调研结果进行合议并形成结论。

第十六条 合议及结论

1.专业教研室应召集有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会议,对评价结论进行合议并形成结论。

2.学院对各专业的评价,应会同学校质量监控评价中心、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邀请高校同行专家,服务领域行业专家等参加,对评价结果进行合议并形成结论。

第十七条 实施时间

1.专业自评原则上在每年的 9 月份启动,12 月前完成,形成报告并提交学院备案。

2.学院组织的再评价原则上在每年的 11 月份启动,次年的5 月份前完成,形成报告并向校内发布。

第十八条 工作文档

1.在组织开展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过程中,应注重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收集相关资料,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文档。

2.工作文档主要包括:评价标准、评价对象、主体及参与方、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论等。

3.相关记录要完整、可追踪,能为专业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各专业应注重按照认证理念的要求,将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结论作为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持续优化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各专业应注重将培养目标达成度与修订毕业要求达成、课程目标达成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持续改进人才培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对各专业使用评价结论的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并将结果运用于对二级学院的年度考核、对专业建设评价的范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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