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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
来源:体育学院 作者:体育学院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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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方法》(教体艺〔2007〕8号)及《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体育总局转发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陕教体〔2007〕13号)文件精神,在总结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学校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要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深化体育课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将体育课这一基本锻炼形式与早操、课间操等平时锻炼方式有机结合。同时,充分挖掘校本资源与地方资源,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条我校于2007年新学年开始实施新《标准》,《标准》成绩即作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成绩。凡我校全日制学生均按本《标准》进行测试,每个年级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严格按照《标准》测试的要求,加强对测试人员的培训和测试器材的检测,确保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真实反映学生体质健康的状况。

第五条在校《标准》实施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标准》实施管理的有序性。学校在实施《标准》时接受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及陕西省教育厅的领导。学校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及陕西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标准》的有关数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成立《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体育系、校医院领导担任,成员由体育系副主任、各院(系)主管学生的副书记担任。《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由教务处、学生处、体育系、各系(部)、校医院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主管校领导职责

1.定期召开《标准》实施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出要求,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2.将实施《标准》工作纳入学校教学工作计划,作为考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各院(系)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3.妥善安排实施《标准》的经费。

第八条教务处职责

1.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测试安排和进展工作。

2.将学生的《标准》评定成绩纳入院(系)考核计划和学籍管理制度。

第九条学生处、团委职责

1.负责将学生的《标准》评定成绩纳入评“三好学生”、“奖学金”管理工作。

2.与各院(系)协同配合做好《标准》实施的宣传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各院(系)辅导员落实早操锻炼的考勤登记,并记载学生其他课外体育锻炼的出勤情况。每年6月初将按照规定对可获奖励分的学生和在一学年中体育课无故缺勤累计超过出勤次数十分之一或因病事假缺勤超过三分之一的学生名单送交体育系,毕业年级的学生出勤情况应于5月底送交体质测试中心。

第十条体育系体质测试中心职责

1.负责《标准》的测试,成绩评定和各项成绩的汇总、归档以及上报等工作。每学年结束时以班为单位填写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送学院存档,一份体质测试中心存档);负责检查咸阳师范学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的登记情况,送交学校归档。并将汇总表一份交教务处。

2.对于《标准》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体质测试中心应于每年5月底将名单送交教务处以便确定毕业资格。

3.组织相关测试人员的培训和做好测试场地、设施、器材和准备工作。

4.制订学年《标准》实施工作计划。

5.定期召开会议,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

6.每学年组织对《标准》实施结果进行专题研讨。

7.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部署,安排实施《标准》,并及时将测试结果报送至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校医院负责提供因病、残免予执行《标准》学生的证明工作。

第十二条各院(系)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实施计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负责本系的宣传组织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测试项目

第十三条《标准》测试项目为六项,分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选测项目,由校《标准》领导小组在测试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1.必测项目三项:身高标准体重、肺活量体重指数

2.选测项目三项:

①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阶试验,选测一项。

②坐位体前屈、掷实心球、仰卧起坐(女)、引体向上(男)、握力体重指数,选测一项。

③50米跑、立定跳远、跳绳、篮球运球、足球运球、排球垫球,选测一项。

第四章测试与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测试前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好充分准备,提高测试时间的利用率,保证测试效果。

第十五条《标准》的各项测试方法均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标准》的测试每学年进行两次,第一学期为一、四年级测试时间,第二学期为二、三年级测试时间。具体测试工作在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由体育系负责组织测试;各院(系)负责组织教育、督促检查;校医院负责现场医务监督和指导。测试一般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测试过程中必须保证秩序,测试数据和记录要准确无误,测试、记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在测试结果上签字。

第十七条因病或残疾不能参加测试的学生,可向该(系)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体育系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依据《标准》对测试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按百分制记分。评价指标和得分权重(略);评分标准(略)。

第五章 等级评定与登记

第十九条各测试项目成绩由体育系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条《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并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之和进行评定,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

第二十一条每学年测试的原始数据和统计资料由体质测试中心妥善保存,专人负责收集、保存成绩登记表和统计资料,并定期归入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学生测试项目的成绩、得分、评定等级由体质测试中心负责登记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上,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标准》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则学年评定等级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学生测试项目的测试值记录、得分、评定等级确因客观有误需修改时,应由学生向体育系书面申请,经相关测试教师、体质测试小组负责人、教务处主管领导核实签字后予以修改。得分、评定等级修改由体质测试中心和学生本人向教务处说明原因,经核实测试值确认无误后,教务处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测试成绩、评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学生,以便指导学生科学、合理的锻炼。

第六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学生达到《标准》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

第二十六条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于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后,可免于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于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于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认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学分评选,毕业时《标准》成绩记为满分,但不评定等级。

第二十七条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每天锻炼时间达到一个小时者,奖励5分,计入学年《标准》总成绩。

第二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1.评价指标中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

2.体育课无故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者。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标准》的实施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给予奖惩。对评比达标优秀的学生;对长期锻炼表现好的学生;对身体形态、生理机能、身体素质等指标增长幅度大的学生;对优秀的体育骨干;对重视和支持工作,并做出贡献的有关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体育教师进行奖评。

第七章平时体育工作的组织与开展

第三十条实施《标准》工作,学校及各部门必须通过多种形式,作好宣传教育工作,必须组织多种体育锻炼活动,将体育课与早操、课间操等各种课外体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学生处负责组织协调各系(部)学生管理,落实早操锻炼的考勤登记,并记载学生其它课外体育锻炼的出勤情况。

1.与体育教学结合:教会学生体育基本知识,基本技术和基本技能,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

2.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在课外体育活动中有计划地指导学生科学锻炼;

3.与学院运动竞赛相结合:举办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各种比赛、运动会,推进体育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一条学校将落实《标准》工作纳入素质教育轨道,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各院(系)应给予大力支持,协助做好时间保证及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学生体育锻炼和测试工作的安全教育,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1.学生日常的体育锻炼要提出安全要求,进行安全教育,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2.日常锻炼和测试工作中,有病或身体情况不好的学生不得参加身体锻炼;

3.测试工作开展前要检查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要向学生讲清测试规则和安全要求。

第八章其他

三十三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十四本实施细则由“实施《标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咸阳师范学院《标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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